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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通知
类型:行业新闻 来源:网站管理员 日期:2015-04-24 已阅:2586 人
川环办发〔2015〕12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5号),对2015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安排进行了部分调整,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基数
(一)企业自行监测考核基数。全省21个市(州)列入《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2014年已开展企业自行监测但未列入《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考核基数。全省21个市(州)列入《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三)不纳入考核企业的确认。经市(州)环境保护局申报,环境保护厅确认永久性关停的企业;经市(州)环境保护局确认的污染物不外排、全年停产、名单重复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国家调度软件中已体现,且在各地信息发布平台中进行公开,可从考核基数中扣除。
二、考核程序
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将采取网络抽查、现场核查和资料复核相结合的形式,对21个市(州)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网络抽查。网络抽查内容为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监督性监测结果完成和公开情况,网络抽查为全年进行。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调度结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的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调度结果,报送至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调度结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将上季度的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调度结果,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我厅将通过访问“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和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联网检查。对各市(州)的随机抽查按照50家及以上国控企业的市(州)不少于5家、30至49家国控企业的市(州)不少于4家、29家至15家国控企业的市(州)不少于3家、14家及以下国控企业的市(州)不少于2家企业。抽查要点和扣分说明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根据每家企业联网检查结果,按照附件1、附件2的规定逐一扣减各市(州)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形成各市(州)每月企业自行监测、每季度监督性监测未完成率和公布率核查得分以及存在问题的说明。
(二)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计划于2015年9-11月期间分别对各省(区、市)开展核查。企业自行监测方面重点核查方案的完整性、自行监测档案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自行监测结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监督性监测方面重点核查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管理等。我厅将结合今年全省环境监测绩效考核工作,开展现场核查。
(三)市(州)自查及资料上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上报我厅。
(四)综合评定。2016年1-2月,我厅将组织专家根据全年的网络抽查、现场核查和自查报告等情况,对自行监测结果公开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率进行核定,并对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将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自行监测完成率和自行监测公开率核算
(一)初步统计。每个月对各市(州)上报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调度结果进行统计,形成各市(州)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结果公布率两项指标的上报结果。
(二)审核。通过“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对各市(州)上报的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实后,形成各市(州)各月份的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结果公布率两项指标的审核结果。自行监测完成率低于70%的,公布率为公布监测结果的项次与应当开展监测的项次的比值。开展现场核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按考核细则进行扣减(与网络抽查中的问题一致的,不重复扣减),以扣减后的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结果公布率作为当月的最终结果参与评分。
(三)定期通报。我厅每月将对各市(州)的审核结果进行通报。
(四)年度结果的核定。将12个月的审核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各市(州)2015年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的最终结果。
四、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核算
(一)初步统计。按季度对各市(州)上报的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调度结果进行统计,形成各市(州)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和结果公开率两项指标的上报结果。
(二)审核。通过“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对各市(州)上报的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实后,形成各市(州)各季度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和结果公布率两项指标的审核结果。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低于80%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为公布结果的项次的比值。
开展现场核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按考核细则进行扣减(与网络抽查中的问题一致的,不重复扣减),以扣减后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和结果公布率作为当季度的最终结果参与评分。
(三)定期通报。分别于4月、7月、10月底前,对上个季度的审核结果向各市(州)通报。
(四)年度核定结果。将4个季度审核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各市(州)2015年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的最终结果。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考核计分调整
(一)资金保障计分调整。由于2014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拨付范围发生调整,对于国家未给予资金补助的地区,地方财政要足额保障资金需求,地方财政的支持情况由考核实施细则的2分调整为5分。
(二)监测站达标验收计分。对不同级别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分值进行调整。按照环统上报的市(州)、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根据通过达标验收的数量进行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建设得分= BOⅹ5分 + CO/Cⅹ5分
其中,BO——通过标准化验收的市(州)环境监测站;
CO——通过标准化验收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
C——行政区内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环统数量。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联网检查审核表;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检查核算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附件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
联网检查审核表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审核说明 |
备注 |
监测方案的合理性 |
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是否全面,符合环评报告及批复等管理要求;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是否达到排放标准和有关办法的要求 |
1)监测点位不全,扣减监测完成率1%; 2)监测方案中监测指标不全的,该地区监测完成率扣减0.5%,该企业各监测点位累计缺少5个监测指标及以上的,监测完成率扣减1%; 3)监测方案中监测频次明显低于要求的,监测完成率扣减0.5%。 |
同一家企业累计扣减不超过1%。 |
监测信息公开的真实性 |
调度信息中监测点位、项目、频次是否欠缺 |
4)与监测方案相比不全的,监测完成率扣缴0.5%,缺少多个点位或指标的,监测完成率扣减1%。 存在(1)、(2)、(3)或(4)任一类问题的,监测结果公布率同时扣减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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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信息公开台帐,检查信息公开平台是否确实全部公布了监测数据 |
5)一家企业存在未真实公布数据的,发现1次,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同时扣减0.5%,发现多次的,同时扣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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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信息公开台帐,检查企业是否确实公布数据 |
6)发现一家企业根本未公布数据的,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同时扣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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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结果公开的及时性 |
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结果是否及时公开 |
7)发现一家企业监测结果公开不及时,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同时扣减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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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基础信息以及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是否及时公开 |
8)发现一家企业为公开企业基础信息或未及时公开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同时扣减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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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重点监测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核查核算表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审核说明 |
公布企业数量的一致性 |
网站上公布的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数量是否与上报总站数据库一致 |
1)网站与上报总站企业数量不一致的,每缺少5家企业数据,完成率和公布率同时扣减1%。 |
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
核实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是否与总站污染源监测数据库、信息公开调度管理系统数据库一致 |
2)网站公布的数据与总站数据库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家企业,完成率和公布率同时扣减1%。 3)发现与信息公开调度管理系统数据库不一致的,且本季度计划全指标监测但监测指标明显不完整的,完成率扣减1%。 |
公布数据的及时性 |
监督性监测的数据是否及时公开 |
4)发现省级或一个地市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不及时,完成率和公布率同时扣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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